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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展房屋網 (2011-12-30)

有民眾向市長信箱投訴,想把自己的戶籍遷至租屋處,但因租賃契約不具公證效力,也難從房東手上拿到房屋權狀或完稅單,導致戶籍無法遷入,認為規定沒有彈性。北市民政局表示,若民眾無法取得相關證明,但有居住事實,經轄區警察和戶所人員實地查察之後仍可辦理。

依《戶籍法》規定,將戶籍遷入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血姻親租屋處,需提出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的租賃契約書。若契約書不具公證效力,應同時檢附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權狀、最近一期房屋「完稅」單,或近半年買賣契約書等文件。

民政局戶籍行政科長林純妃表示,房東不必擔心房客入籍、未來搬家戶口卻「賴著不走」的情況。因房東可依戶籍法規定,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,經戶所調查房客實際居住地,並限期催告辦理遷徙登記,若經催告仍不申請或無法得知相關資料,戶所可直接將該戶口遷至戶所下,避免戶口裡有不明人士的情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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